清远一宗经济纠纷案件笔迹鉴定互相“打架” 业内称目前无法最终确认
争持不下之际,第三方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复函认为,无法对鉴定结果给出明确的审查意见。如此,黄国安该怎么办?
伴随经济纠纷案件中“签名”真伪判断的频繁出场,各路司法鉴定机构也纷纷涌现,法院到底应该采信谁?谁又能给这些鉴定机构作“鉴定”呢?
文/本报记者 何涛、关家玉
黄国安已被官司缠身两年,这让他不能安心做石材生意。2009年4月13日,他和蔡国富一同被以前的生意伙伴梁世飞告上了法庭。
梁世飞起诉称,2007年2月10日,他与黄、蔡三人签订《关于合作开采广西东兰县兰木乡富源石材采石场协议书》。在协议中约定黄占34%的股份,蔡占33%的股份,梁占33%的股份。2008年1月12日,三人签订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,约定将梁在东兰县一号矿的所有股份转让给黄蔡二人,转让价为250万元,转让款于2008年底前付清。但黄蔡二人只支付了股份转让款40万元,尾款一直未付。
梁世飞还提供了有三人签字的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和4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。
申诉焦点
协议书签名是真是假?
黄国安辩解称,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属梁世飞伪造,他从未与其签订相关的协议。40万元也不是按约定付给梁世飞的钱,而是深圳市汉玉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转让款。
案件的关键点就是这份有三人签名的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是否属实。为此,2009年6月4日,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。
2009年7月27日,清城法院收到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,结论为: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中“黄国安”、“蔡国富”的签名,与法院提交的签名样本是同一人书写。
黄国安说,他从来没有在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上签过名,“黄国安”中的“国”与他本人的真实签名有明显差异。而且“蔡国富”的“蔡”字有明显重描的痕迹。“这份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不具有科学性”,他随后提出重新鉴定。
2009年9月14日,清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,黄国安和蔡国富打输了官司,要向梁世飞支付210万元及利息,法院对黄国安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。 www.51mfqm.com 黄国安不服此判决,提起了上诉,并自行找到了另一家鉴定机构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。2010年4月12日,该鉴定所作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:协议书右下乙方(签字)处的“黄国安”签名字迹与黄国安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。
至此,两份相互“打架”的笔迹鉴定书先后出炉,该案更显得扑朔迷离。
正方解释
“签名不能一对一对比”
为何同一份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上的笔迹鉴定,会出现两种完全相反的结论?为此,本报记者展开了调查。
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位于广州市滨江东路,近日本报记者专门来到该中心采访了出具鉴定报告的三位鉴定人:贾晓光、郭海萍和王迪。三人均为副教授,其中贾晓光为第一鉴定人。
贾晓光说,从卷宗的笔录中可以看出,当初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由法院来委托鉴定机构。“我接受的材料里有一份委托书,委托方就是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。”
贾晓光说,正常情况下,从接件到鉴定完成出具报告是30个工作日。这份鉴定的难度属于中等偏复杂一点,但不属于特别疑难的案子。
该中心受理案件后,第一鉴定人先进行对案件的审查和相关文件的检验鉴定,并形成检验结果和意见,随后移交给第二鉴定人,如此类推,再移交给第三鉴定人。“出具鉴定报告要求两个人以上共同鉴定,我们的意见一致,就形成小组意见,再形成鉴定报告。”
贾晓光说,现在该案引起争议的是“黄国安”的签名,从肉眼看,感觉字体与样本有些区别,但结论还是认为属一人所签。“关键看怎么比,如果一个字一个字对比,肯定有差别。但不是说有差别就否定,符合点也要看。”
“我们进行特征比较时,不能孤立地看,这三个字作为一个签名来讲,有一定的整体性。我们认为符合点数量多、价值高。而差异点的数量不是很多,而且有些差异是一个人的自然变化,而不是刻意的摹仿由于姿势、心情、时间地点不同,签名也可能不同。”
反方说法
“签名形快实慢系摹仿”
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位于深圳市罗湖区,近日本报记者与该所一位周姓工作人员取得联系。他表示该所作出的鉴定客观公正。据悉,参与的鉴定人员有两名:文检工程师李明华和高级工程师蔡效礼。
在该所出具的《鉴定意见书》中称,2010年4月9日,鉴定人员专程前往清城法院调阅了《股份转让协议书》原件。“通过目力观察、显微检验,发现有形快实慢,笔力平缓,伴有中途停顿现象,这是摹仿形成。”该所认为,“国”、“安”字的写法等在细节特征上存在不少差异点。
对此贾晓光认为,“对于‘中途停顿,形快实慢’的现象,他们认为有,我们认为没有。”
2009年10月25日,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也发出复函称,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的第146号鉴定书“作出的结论是否准确,亦无法作出明确的审查意见。不过,该鉴定书的‘分析说明’部分主要依据‘特征符合点较多、特征差异点较少’,就做出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’的结论,显得论据不足。”
如此截然相反的笔迹鉴定结论,第三方又无法给予最终定论,那么笔迹鉴定到底有没有一套类似公式的科学标准呢?贾晓光说,笔迹鉴定虽然不是一个量化的检测,但不是没有规范。
“打架”怎么办
法院采信谁要看程序
随着司法鉴定服务向社会开放,越来越多相关机构出现,目前广州也有多家。贾晓光称,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是广东省第一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。他说,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出现意见“打架”的情况并不罕见。曾有案件前后做了五次鉴定,得到正反鉴定结果的比例是三比二。
即使是同一个鉴定小组内部,也会出现不同的意见。“有时我们三个鉴定人之间也会有分歧。这时,我们会如实告诉委托方,不能出具确定性的意见,然后退案。我们是一个老牌的鉴定机构,但是真正出具鉴定报告不多。2010年出具报告只有300宗,但受理审查的案件总数接近600宗。”
如果出现“打架”这种情况,该怎么调解?贾晓光来说,目前并没有一个更高等级的鉴定机构来作最终的确认。但他也承认,实际上名气更大、影响力更大、人员更多、设备条件更好的鉴定机构,理论上其鉴定报告可信性更高一些。
一审后,黄国安提起上诉,2009年12月7日,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2010年1月21日,黄国安、蔡国富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。2010年6月1日,省高院指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2011年4月,韶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,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和清远市中院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,发回重审。2011年10月11日,清城法院重审认为,黄国安、蔡国富提供的《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》是被告单方委托的鉴定,程序不当,该鉴定结论法院不予采集,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。对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的真实性予以确认。对此黄国安仍然不服,目前已再次上诉。
对于两份“打架”的鉴定意见,法院最终采信的依据是什么?贾晓光称,首先法院会从程序上进行审查。“为什么采信了我们的鉴定意见,因为这是法院委托的鉴定,鉴定材料是经过质证的,而且鉴定材料全部是原件。”
专家建议
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名
某天一觉醒来,别人拿着有你签名的欠条找你打官司。此时,你只能对欠条的真假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清白,但如果连笔迹鉴定报告都不确定,如何是好?
对此贾晓光称,最好的办法是做好防范,避免出现签名被盗用、被冒用的情况。
怎么规避风险?贾晓光建议,不要轻易在空白的纸张上签名。如果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了自己的名字,随意丢在办公桌或是其他场合,可能就会被人利用。真签名、假文件的案件屡见不鲜,有个体老板、政府官员、世界500强的企业员工都遇到过这种的情况。
贾晓光称,目前有的企业印信管理不够严谨,甚至出现盖空印的情况,这也会带来风险。另外,人们在书写时应养成良好习惯,在布局上要合理,不要让别人有利用的空间。比如,在一张A4纸上写收条,行距、分段开头的距离,落款签名与正文的距离都要十分注意。“如果你有防范意识,别人就不好利用,如果你没有意识,别人就很好利用。” 模仿笔迹 www.51mfqm.com